晋江校区管委会
通知公告
 

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10
 

〔2025〕8号

各系、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经福州大学先进制造学院与海洋学院党委会会议(2025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第6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晋江校区管委会

2025年4月9日

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大学晋江校区(含福州大学晋江校区管委会、福州大学先进制造学院与海洋学院和晋江市福大科教园区发展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晋江校区”“管委会”“学院”和“发展中心”)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保证采购与招标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函〔2021〕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和金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财购〔2021〕5号)以及泉州市、晋江市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流程和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泉财采〔2021〕236号、泉财采〔2021〕31号,晋财〔2021〕212号、晋财〔2021〕38号、晋财〔2022〕91号),并参照《福州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福大招采〔2022〕1号)等政策,结合晋江校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晋江校区使用发展中心经费(含进入发展中心账户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合作项目所获得的经费)所进行的货物、服务的采购与招标。

晋江校区使用福州大学经费进行的货物、服务的采购与招标应严格遵照福州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晋江校区修缮改造工程的采购与招标应遵照《福州大学晋江校区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名词释义

(一)采购:指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仪器、物资(原材料、燃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晋江校区的采购与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晋江校区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准确、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为原则,不断推进相关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

晋江校区的采购与招标实施管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成立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由学院协助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购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原则,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货物、服务采购与招标的组织和方式

第七条晋江校区货物、服务的采购与招标在遵照上级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福州大学有关政策,结合校区实际,规定如下:

(一)除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申购部门须按规定程序填报《福州大学晋江校区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1),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采购。

(二)属《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会同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科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平台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包括网上直购、网上议价、网上竞价等方式。

(三)未列入《采购目录》以及目录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采购金额,分别规定如下:

1.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由学院协助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批后自行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学院协助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可授权(委托)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经由经费有权签字人审批,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自行采购。

3.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报请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以询价方式采购;采购公告及询价结果应通过晋江校区管委会网站公开发布及公示。

4.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应报请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申购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5.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报请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申购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6.上述情况下采购金额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或总价超过10万元(含)的并属于成套购置或者需配套使用的设备、仪器,申购部门在报请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前,还应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并填报《福州大学晋江校区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详见附件2)。

7.上述相关金额限额随福建省本级或晋江市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动态调整。

第八条采购与招标的货物应由申购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检验)并及时办理建账(进仓、入库)等手续。

第三章 土地、房屋招标的组织和方式

第九条晋江校区所属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相关方案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 合同签订和档案管理

十一合同签订

(一)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按采购与招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相关合同须经晋江校区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审查(核)并出具正式书面审查(核)意见后方可签订。

(二)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由发展中心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拟定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时,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三)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签订,明确双方合作期限、付款周期或方式等内容。

(四)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可依据招标文件和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招标。

(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需要变更的,应签订相应补充合同。

十二档案管理

申购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等均应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在采购与招标各环节的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全过程存档机制,随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第五章 纪律监督

十三纪律监督

(一)学院纪委为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在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受理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和举报。

(二)参与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主动接受监督。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晋江校区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规定的,将不予办理结算、支付等手续。

十四对于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投诉、检举和举报,经认定属实的应当重新进行采购与招标或者重新评审。

第六章 应急保障

十五针对突发性、应急性项目,经由申购部门向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请示并获得批准后可先行采购,并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十六本暂行办法条款的解释工作由晋江校区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十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晋江校区原有相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原《福州大学晋江校区采购、招标与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先进〔2024〕4号)、《福州大学晋江校区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管理办法》(〔2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大学晋江校区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

    2.《福州大学晋江校区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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